北京大学陈瑞华教授在法学院作报告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7日 08:49 点击次数:
[本站讯]11月26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瑞华教授在法学院101报告厅作了一场题为“律师法修改与刑事司法改革”的学术报告,报告由胡长龙教授主持。
陈瑞华教授谈到,新《律师法》是我国20年来的第三次修改律师法。三次修改分别提出了三种律师的定义,这是顺应改革开放的潮流对律师制度改革的总结和产物。实现了几个重大突破:律师职业形态出现合伙制律所和个人律所两种形态;律师的言论豁免权,即律师的法庭言论不受追究;《律师法》第一次规定律师对客户即委托人,要保守秘密,是彻底的为个人服务。这也是对罗马法第一准则,即忠诚于客户准则的很好的回应和体现。《律师法》的修改涉及刑事诉讼法,其中触及三大难题:1、从1996年以来,律师法改革涉及司法改革,步履维艰,究其根本是体制问题,而不是程序问题。2、中国面临许多独特的问题,单单照搬西方法律条文并不能满足中国当前改革发展的需要。立法初期移植西方体制本无可厚非,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必将出现深层次的问题,这些深层次的问题又是中国必须自己解决的。3、十年以来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应如何协调。《律师法》第33条规定了无障碍会见权,这意味着律师会见当事人不需侦查人员的介入和看守人员的过分干涉,以及不得被窃听。第34条规定了阅卷权,这意味着律师对侦查起诉阶段的全案有阅卷权以及在法院审判阶段查阅全部案卷的权利,这样可以更好地的获知起诉罪名的理由,提高办案效率,从根本上维护公信力。第35条规定了调查权,新《律师法》规定律师为客户工作,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但实施上颇感困难,法院往往不支持,律师的自行调查具有风险。陈瑞华教授还谈了到中国律师辩证制度发展到今天的存在的问题,并总结了司法改革的问题。
报告最后,学生踊跃地进行了发言和提问,陈瑞华教授给予了解答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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