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举办民事诉讼法之修改理念报告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4日 14:05 点击次数:
[本站讯]12月23日上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汤维建教授在山大法学院101报告厅作了题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之修改理念”的学术报告。汤维建教授在介绍了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背景和现状后,重点论述了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理念。他说,指导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新理念应当是:程序本位主义、程序主体自治性、程序契约化和程序协同主义。
一、程序本位主义的理念
程序本位主义的理念,是双重否定的结果,第一个否定的是法律虚无主义,强调依法治理,这是前提。第二个是对是对实体本位主义的否定,否定了程序的工具主义、程序的虚无主义,要求法院依法审判。程序正义决定了实体正义,这是因为实体正义依实体法本身无法实现,而必须依据法定的、正当的程序才能得出一个正当的或是正义的结果,所以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石。此外,汤维建教授还指出,程序本位主义追求的裁判结果是正当的或正义的,强调裁判的正确观是实体本位的表现。
二、程序的自治性理念
程序的自治性理念是指当事人处在诉讼法律关系的主导位置,是当事人而非法院主导着诉讼程序的方方面面内容。民事诉讼法应当为当事人之间的交涉法,而不是审判法(而这正是早期民事诉讼法在中国呈现的状态)。程序的自治性要求程序的参与者满意,即要建立一套公正的,尊重人格的,提供了充分的辩论契机和表达机会的程序,使参与者的程序权利得到高度的、全面的、完整的保障。
程序的自治性理念旨在弘扬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强调当事人的主体性。民事诉讼法应当体现当事人的主体性,主体性就是权利性的载体,就是说立法应以诉讼权利为本位,诉讼义务为派生,大量规定诉讼权利,尽量少规定诉讼义务,规定诉讼义务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所以诉讼义务必须为法定的,而诉讼权利应为概括性的、授权性的。因此,汤维建教授指出程序法定主义仅针对法官而言是可以的,而对于当事人来说,诉讼权利是列举不够的,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借助下面的程序的契约化理念。
三、程序的契约法理念
程序的契约化是指诉讼程序应当体现出更多的可选择性, 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意来形成适合于其个案纠纷解决的程序规则,汤维建教授将当事人的这种权利称为程序再造权。一方面,由当事人而不是让审判者来创设程序规则,其合理性在于程序规则是约束审判者而保障当事人的。另一方面,由当事人根据解决案件的实际需要, 而不是立法者认为的那种解决纠纷的一般状况来设定具体的程序,这是因为每一个案件都有自己的独特性。所以由当事人合意创制出的程序较之于一般意义上的程序会显得更加正当、更容易得到当事人的认同, 同时也能更加有效的解决纠纷。当然,程序再造权不是无限的,当事人应在程序规则的空白处,条款的弹性和原则的框架内创设规则。
四、程序的协同化理念
程序的协同化是指当事人相互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诉讼参与人与诉讼的主要主体间、诉讼外的人与诉讼中的主体间要进行合作,关键是指当事人间要采取合作而不是对抗的态度。当事人要能够回顾过去,寻求相互理解,展望未来。本着诚信原则求同存异,使当事人主张真实的事实,提供真实的证据,防止、避免滥用诉讼权利,既要考虑实体的利益又要考虑程序的利益,既要考虑现在的利益,又要考虑将来的利益,既要考虑个体的利益又要考虑集体的利益。此外,程序的协同化要求在诉讼过程中,在充分发挥当事人的主导作用的同时也要注重法院对当事人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
上述四个方面的理念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程序的本位主义理念、程序的自治性理念和程序的契约化理念就其本质而论乃是三位一体的概念体系,内部有层层递进的关系,其中程序本位是基础。程序协同性理念是对前三种理念的一种必要补充, 一定意义也可以说是一种必要的矫正。所以现代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要在上述四种理论的指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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