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新闻网
山大邮箱 | 投稿系统 | 高级检索 | 旧版回顾

视点首页 > 学术纵横 > 正文

海右论坛:马克思与自然法的亲密接触

发布日期:2009年12月04日 11:41 点击次数:


    [本站讯]12月2日,山东大学第156期“海右”博士生学术论坛暨法学院第13期法理学博士生论坛举行,法学院焦海博博士为同学们作了题为“马克思与自然法的亲密接触”的报告。法学院姜峰老师和马得华老师担任点评嘉宾。
    在主题发言环节,焦海博首先介绍了一下论文的写作背景、自己的研究思路和难点,并展开了论述。第一,马克思的本质主义方法论使他形成了法的二元论思想,即将法分为理性法与实在法,并且两者不是同样重要的。第二,重新阐释了马克思的法律理论,论证了这种法律理论可以在广泛的自然法传统内找到自己合适的位置,焦海博将这种法律理论称为“法律自然主义”理论,即马克思的自然法观。法律自然主义理论与其他的自然法理论共同分享了自然法传统的三大主要特征:其一,它假定了法律的二元存在:自然法和实在法;其二,它主张实在法是自然法的产物,自然法优位于实在法,自然法为实在法提供鉴别、评判和衡量的标准;其三,它建立了应该是什么的自然法和实际上是什么的实在法之间的桥梁,实在法要奋力去实现自然法。马克思主义的自然法观其不同之处在于,它认为自然法广泛地孕育于社会形态或者生产方式之中。第三,论述了法律自然主义的特征,像其他自然法理论把法视为来源于某事物的本质那样,马克思法律观认为这种由某一社会实在法所表达的自然法是其生产方式本质的一个构成部分。这种自然法具有客观性、独立性,不是永恒的,是历史的。它不仅在理论上是有益的,而且是有资格胜任实践的。
    在接下来的互动环节,参与论坛的博士生针对焦海博的讲述,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各种问题,对马克思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论、法的消亡说以及本质主义能否推导出法的二元论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主讲人对提出的问题一一作出回应。
    在点评阶段,姜峰老师指出焦海博的报告引导我们重新反思马克思的一些法律学说,这个论题对中国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并对马克思强调财产的所有以及法的消亡说提出了质疑。马得华老师对博士生论坛提出了一些重要的建议,并强调原典阅读对学术的重要性,提醒同学们正确理解马克思,把马克思当作一种学说理论,而不是意识形态。两位老师的点评虽言简意赅却似锦上添花,让同学们受益匪浅。 ]

【供稿单位:法学院    作者:焦海博 秦静    编辑:新闻中心总编室    责任编辑:红岩  】

 匿名发布 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0条评论    共1页   当前第1拖动光标可翻页查看更多评论

免责声明

您是本站的第: 位访客

新闻中心电话:0531-88362831 0531-88369009 联系信箱:xwzx@sdu.edu.cn

建议使用IE8.0以上浏览器和1366*768分辨率浏览本站以取得最佳浏览效果

欢迎关注山大视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