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举办“行刑社会化”讲座
发布日期:2005年07月16日 14:02 点击次数:
[本站讯]人们经常认为,一件案件通过审判得出结果,或投到监狱,或罚款赔偿,或无罪释放等,就可以大功告成。其实不然。7月15日上午,山东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柳忠卫在其举办的法学院讲座——行刑社会化上给出了详细的答案。
执行刑事案件审判得出结果即为刑法的执行。它的目标是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之人,但刑法的主体是剥夺自由(又称监禁刑),这与刑法本身的目标发生矛盾,造成所谓的“监禁刑悖论”。也就是说即使把罪犯投进监狱,可最终的目的却没有达到,刑法的意义大打折扣。所以如何解决这种悖论?成为很多法学家努力探讨的课题。刑事古典学派代表人物费尔巴哈、贝克利亚,主张刑法平等,罪犯意志自由。而刑事近代学派代表人物罗莫罗梭认为监禁刑有很多弊端,并且提出改革的设想。同时重视劳动对罪犯的矫正作用。在这两种思想的影响下产生了行刑社会化的思想。这种解决方式,得到了很多法学家的赞同并且在一些国家已经实行。
行刑社会化有两种基本含义:一是弱化监狱的封闭性。二是加大社区的矫正力度。但是从70年代开始,它受到了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挑战,尤其是在美国。一度兴盛的康复模式、社会复归模式的刑法模式,被70年代提出的正义模式(对罪犯实行强有力的打击政策)所取代。虽然是为了适应美国犯罪率上升的事实,但不管怎样行刑社会化仍有着广泛的基础。柳忠卫老师说:“行刑社会化必然成为一种潮流趋势。”]
【供稿单位:山东大学暑期学校记者团 作者:薛玉敏 编辑:新闻中心总编室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