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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校断想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12日 10:24 点击次数:

  依法治校包含两个领域的问题:一是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在大学得以贯彻实施,二是大学内部在规则基础上建立起以大学章程为统领的公正、高效、科学的大学治理体系与能力。
  什么是法治?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将其表述为:“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而大家所遵守的法律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具体到一个学校,依法治校应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制定良好的学校规章制度,二是已制定的规章制度获得普遍地遵守。
  法学家们总喜欢把法律说得很深奥,很“高大上”,其实没有那么神秘。春秋时期的思想家管仲给了我们通俗易懂的解释,他说:“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中华文明之所以绵延不绝、历久弥新,除了儒家思想的维系之外,还有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成一系的中华法系的制度性支撑。我们的老祖宗是靠着法律管理社会的,目不识丁的乡野村妇是靠着家族规矩生活的。这一切自中国社会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开始,被破坏殆尽了。没了规矩,是当下中国社会最大的问题与隐患。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既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又是一个回归常识的规定。依法治国既是国家治理方式的现代化转化,也是我们每一个人生活方式的现代化转换。大学的一切行为,尤其是涉及利益的行为必须制度化,这是我们建设一流大学的基础工程。制度将利益相关方纳入一个理性对话的平台,一方面会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还能起到定分止争、终结程序的功能。信访不信法,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成为社会普遍的风气,这股风气同样感染了高校。闹得厉害了,就重开程序,就在规章制度上打洞,以满足闹者的要求,这对其他没有闹的老师和同学而言就是不公平的。
  什么是好的规章制度?良好的规章制度就是公平正义的规章制度。正义分为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中国人的传统是重视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人们信奉的是只要把事情办了就好,别弄那么多复杂的程序。孰不知,超越对实体正义的单一追求,迈向程序正义,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里程碑。公元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为人类贡献了一条法治原则,即未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自由民的财产、自由,不得监禁、不得流放,等等。
  美国大片中经常出现警察在逮捕一个犯罪嫌疑人时,会啰嗦一大套:“(1)你有权保持沉默;(2)如果选择回答,那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成为法庭上对你不利的证据;(3)你有权在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4)你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你指定律师。”以上告知被称为米兰达规则,源自于1963年的米兰达一案。在该案中米兰达被诉强奸,受到被强奸者的指认,并有米兰达供认不讳的笔录,法院由此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但美国最高法院在终审时认为警察逮捕审讯程序有瑕疵,导致先前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宣告米兰达无罪。我国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就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近期出现的冤假错案,无一不是因为程序的缺失所致。
  程序有那么重要么?无程序则无正义。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北京大学1992级无线电博士研究生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给其颁发博士毕业证、学位证一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法院判决认为校学位委员会在做出不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前,未听取刘燕文的申辩意见;在做出决定之后,也未将决定向刘燕文实际送达,影响了刘燕文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权利的行使,该决定应予撤销。由此可见,大学和学院在处分学生时,是否遵循了既定的程序,在处分老师时,是否保障了被处分者听证的权利及申诉的权利,这些在大学粗放式管理时不成为问题的问题,在依法治国背景下都将成为法律问题。好的规章制度要符合现代法治精神要求,不管是涉及到干部、教师或学生,还是涉及到个人、学院或研究所、教研室,任何制度设计必须包含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申诉权和有效的救济途径。
  好的规章制度应该公开透明。党的十八大后中央政府大力推行政务公开以及权力清单制度。公开是提高治理能力的前提,也是保证公正、反腐倡廉的前提。我观察到,大学党委常委会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而涉及到老师和同学们关心的更具体、更切身的利益问题,实质上是由各部处和学院控制的。因此中国当下依法治校的关键环节是部处、学院管理的规范化。各类经费如何分配,招生指标的确定依据是什么,教授、副教授指标的分配原则是什么,免试研究生的名额、学生奖学金名额是依据什么确定的,都要透明公开。透明公开不一定令老师和同学满意,但不透明一定会导致老师和同学意见丛生。
  好的规章制度应当稳定。制度是人们行为的指南,一个人按照制度的指引设计自己的生活,就能实现自己的预期和利益,违反了就应承担后果,这是制度的目的所在。制度如果朝令夕改,一个单位就会陷入无序状态,令个人无所适从。法学院一位宪法学专业的老师五年前评副教授时,由于调整成果截止时间,导致其评审被推后;今年以为按年头可以申报正教授了,结果这次评审规定时间要精确到月,于是申报年限又不够了。看似一个小问题的技术性调整,对一位老师的影响却是非常大的。是不是条件变了,什么制度也不能改?当然不是,但改革要于法有据。任何立法和规则的确定都要有一个技术性要求,即所有法律和规则均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简言之,今天制定的规则只能约束今天之后发生的行为。
  除了上述技术性要求,好的规章制度还应符合以下原则:任何人不能从制度之外获利,任何人不能阻止别人从制度中获利,任何人不能从自己制定的制度中首先获利。
  规则保障每一个人受到公平对待,维护规则就是维护我们自己的尊严。

  相关链接:
  杨海坤:依法治校当以章程为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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