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正式发布3份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文件。这标志着从今年起,我国将系统构建以学位授予单位为第一质量主体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将更多地实施事后和宏观监管,改变过去以政府为主、重视准入保障的模式。
从今年开始,我国将构建以学位授予单位为第一质量主体的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将更多地实施事后和宏观监管。
3月17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正式发布了《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和《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3个文件。据悉,这是自1978年恢复研究生教育以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首次印发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文件。
当前,面对高层次人才培养的新形势,提高质量是研究生教育改革和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这一系列文件的出台将对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产生什么影响?着力解决哪些问题?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思路重大转变:从政府主导到多元主体
“此次出台《意见》的最大变化是思路和理念的转变。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将改变过去以政府为主、重视准入保障的模式,转为以高校为中心的多元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从过程到结果的全方位质量保证体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指出。
这样的变化与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密切相关。
实施学位制度以来,政府把研究生教育准入作为质量保障的重点,比如学位授权审核、研究生招生统一考试,甚至博士生导师资格一度都必须经过国家审批。但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成为研究生教育大国,研究生教育的规模、结构和类型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随着研究生教育布局的逐步完善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审批项目相继下放,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面临新的要求。
2013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先后印发《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召开全国研究生教育工作会议,标志着我国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进入内涵式发展新的历史阶段。因此,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律的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成为不断提高质量、支撑研究生教育强国建设的迫切需要。
根据此次出台的《意见》,我国将“构建以学位授予单位质量保证为主体,教育行政部门监管为引导,学术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机构积极参与的内部质量保证和外部质量监督体系”。
“也就是说,质量保障不再是政府拿出一套东西管学校,而是强调学校根据其办学定位和研究生培养目标,以制度构建为重点,健全与自身办学水平相一致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该负责人解释说,“外部质量监督主要是以促进学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不断完善为目的。”
重心下移:学校成为第一质量主体
记者注意到,《意见》中首次提出,“明确学位授予单位第一主体的职责”。这意味着,在多元主体责任中,学校是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的第一责任人。
“过去30年中,我们虽然也有各种评估、抽查,但是学校尚未形成一种高度自律的质量文化和质量保障体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
在对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调研中发现,学校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中具有核心作用,形成一种提高质量的内生动力和高度质量自律意识,是各国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共同规律,也是高水平研究生教育的共同特征。
新颁布的《意见》明确提出,“以研究生和导师为核心,以研究生培养单位为重心,从研究生教育基本活动入手,将质量控制的重心下移到学位授予单位”。
该负责人指出,要发挥主体作用,“学位授予单位首先需要制定自己的研究生教育发展目标和人才培养标准”。去年底,国家已经发布的110个一级学科的《博士、硕士学位基本要求》,这是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基本要求,也是合格标准。“各高校应以此为基础,制定体现其发展目标和人才培养特色的、更高水平的各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研究生培养标准。”
学位授予单位应依据其发展目标和人才培养标准,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特别是“定期开展研究生教育质量自我评估,突出自我评估的诊断作用,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此外,《意见》还提出了高校在发挥学术组织和导师作用、增强导师质量意识,健全研究生奖助体系、激发研究生学习积极性,质量信息公开和培育质量文化等方面,着力构建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举措。
记者注意到,在外部质量监督体系的设计上,重心下移的原则也得到了贯彻。《意见》指出,依据《学位条例》和《高等教育法》,我国将开展每6年一轮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其中前5年均为学校自我评估,最后1年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抽评,重点也是看学校自我评估的结果是否与学校自身的定位和人才培养相符合。
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杜朝辉认为:“这样一来,不再把很小的一个学校拿来和北大、清华比,而是学校自己和自己比,给学校提供了发展空间。评估不再一刀切,有利于学校的特色发展,政府和学校的关系就理顺了。”
处罚力度加大:明确要求完善退出机制
记者注意到,《意见》对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大,多处提出要建立退出机制。
例如,在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方面,文件明确提出,“1/2(含1/2)以上的参评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将被撤销学位授权。撤销授权的学位授权点,5年内不得申请学位授权,其在学研究生可按原渠道完成学位授予”。
据悉,每一轮评估的前5年为自我评估阶段,最后1年按照“各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抽评比例一般不低于20%,覆盖所有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未开展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视为自动放弃学位授权,按不合格学位授权点认定”。
此次一同公布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提出,从今年开始对上一年度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进行每年一次抽检。“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10%左右,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5%左右”。
《办法》规定,“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中,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重要指标,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撤销学位授权。”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学校要进行质量约谈。
此外,《意见》还明确提出,“加大对不合格学生的淘汰力度”,“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畅通分流渠道”,以及“建立研究生毕业前质量反馈和毕业后质量跟踪调查制度,并根据调查结果,改进培养方案,提高培养质量”等要求,均显示了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从资格准入到过程、结果全面质量监控的转变。
突出人才培养:树立全面质量管理观念
“这次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制度设计是非常好的。对学校不再一刀切,减轻了培养单位的工作负担,也让学校开展工作更加心中有数。”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杜朝辉说。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在《意见》中附带了一份较为详细的《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基本规范》,更新质量保证理念,从招生管理、培养过程与学位授予管理、导师岗位管理、研究生管理与服务、条件保障与质量监督、质量管理与质量文化等方面提出了可供学校参考的意见。
“今后一段时间,将是一个对照规范补齐短板的过程。”在杜朝辉看来,高校除了需要适应质量保障权责重心下移外,还要适应评价导向的变化,“过去,评估往往是科研导向,强调你有多少科研经费、多少国家重点实验室,但是在新的体系中,更强调人才培养。”
《意见》提出,“确立与本单位办学定位相一致的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标准,建立以培养质量为主导的研究生教育资源配置机制。”
《规范》也首次提出研究生管理和服务的概念,特别是强调“建立研究生权益保护机制。完善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正当利益诉求和权利救济机制,加强对研究生的权益保护”。
杜朝辉表示:“这些都是高校做得比较薄弱的地方。过去,学校很少去问学生在学校里的感受、收获和认为学校存在的不足,在新的质量保证体系中,这个内容是很重要的,今后应该成为关注的重点。比如,建立毕业生发展情况追踪制度,开展毕业生问卷调查,都应该纳入学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再有,过去可能存在导师对学生指导不到位的情况,学校也应该有一些措施,比如规定导师招生人数,在学生问卷中关注与导师见面的机会,如果达不到有关要求,有可能会失去导师资格。”
“将来各校的评估信息都要到网上公开,如果别的学校都有相关措施,你没有,将会给学校带来无形的压力。”杜朝辉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