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讯]“阐释”概念是当代哲学诠释学的核心概念,但是以往人们对“阐释”概念的思考并不深入。“阐释”概念的本质是什么?阐释文本解读出的文本意义到底是什么?阐释解读的意义是作者的意图、读者的赋予,还是文本本身的意义?阐释的真理特征是什么?阐释真是一种无限接近而永远达不到的,还是这种真永远随不同境遇而发展?诠释学对话的本质是什么?是否真的有公共理性,共识是否可以达到?阐释的限度又是什么?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洪汉鼎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7期,对以上问题进行了思考和回答。
文章认为,阐释既不同于说明,又与一般解释相区别。“说明”更偏重于从原则或整体上进行描述性的说明,是一种具有客观性的、描述性的解说。“阐释”是更偏重于从主体本身出发对事物进行阐发性的和揭示性的解释。“解释”是一种总体性的解释概念,它的意思应偏中性,它既有客观性的和描述性的说明,这一弱的意义,又有揭示性的和阐发性的阐释这一强的意义。“解释”一词的外延比“阐释”广,后者只是前者的一个下属。可是在我国现象学著作的中文翻译中,似乎忽略了“解释”和“阐释”这一重要差别。“解释”这一概念的意义是经历了一个很重要的正反合转变,它从最初解经学的“阐释”这一意义,后经近代启蒙运动的“说明”意义,最后又在更高层次上回到“阐释”这一意义。由于“解释”概念的这种三阶段的意义变迁,从而在诠释学史上发生了三次重大转变,形成了三种性质完全不同的诠释学,即古典独断型诠释学、近代浪漫主义探究型诠释学以及当代哲学诠释学。由此可见,“阐释”一词是当代哲学诠释学的核心概念。
关于阐释的本质,文章认为,第一,阐释是文本与阐释者之间发生的共时性而非同时性的效果历史事件。事件是发生的结果,按照伽达默尔的看法,理解和阐释都是理解者或阐释者与理解或阐释对象之间的一种生发事件,从结果来看,它也就是事件。我们一定要明白“理解从来就不是一种对于某个被给定的‘对象’的主观行为,而是属于效果历史,这就是说,理解是属于被理解东西的存在”。“同时性”是施莱尔马赫提出的一个概念,他主张解释者应当站在作者当时的立场并像作者那样去理解文本。而“共时性”则是克尔凯郭尔提出的一个概念,他曾赋予这一概念某种特殊的神学意蕴。在他看来,共时性不是同时存在,而是表述了向信仰者提出的这样一种任务,即要完全联系在一起地传达两件并不是同时的事情,即自身的现在和基督的拯救,以使这古老事情仍然作为某种现在之事被经验并被认真地接受。第二,阐释是据为己有又是重构他者的意义开启事件。“据为己有”有两方面意义:一方面 “从有待阐释的在者自身汲取属于这个在者的概念方式”,即据为己有就是把某种原本是陌生的东西变成自己的东西。另一方面 “迫使这个在者进入另一些概念,虽然按照这个在者的存在方式来说,这些概念同这个在者是相反的”,即据为己有又是以新的概念重构有待阐释的在者。第三,阐释是传统与现代、陌生与熟悉、国外与本土之间沟通桥梁之事件,又是传承创新、中外交融的事件。
关于阐释文本的解读意义问题,文章认为,对文本、作品或行为的意义,通常有三种看法:第一,文本、作品或行为的意义就是作者或行为者自身的意图和思想,我们可以称之为作者意图论;第二,文本、作品或行为的意义就是读者或观看者所理解的意义,我们可以称之为读者意义论;第三,文本、作品或行为的意义就是文本、作品或行为自身所表现的意义,我们可以称之为文本意义论。洪汉鼎认为,我们只能接受第三种意义,即文本意义论。不过当我们说作品的意义存在于作品、文本或行为自身中,我们必须明确,哲学诠释学所说的文本或行为本身的意义并不是指文本或行为中那种所谓客观的意义,而是指通过我们阐释这种碰撞或遭遇事件而生发出来的意义。
关于阐释的限度问题,文章认为,阐释的无限,是指被阐释对象的意义可以被无限地加以阐释,既可以从空间上被无限加以阐释,又可以在时间上被无限的未来时间加以阐释,阐释为其对象在空间和时间上开启无限可能的意义。因此阐释的无限只指阐释的对象其意义有无限可能。阐释的有限,是指尽管阐释对象可以有无限意义被阐释,但这种无限意义却受制于阐释对象独特的意义构成物与阐释者的生存境遇。
关于阐释的真理标准问题,文章认为,诠释学真理呈两大特征。第一,诠释学真理是直观认知的和恍然闪现的。第二,诠释学真理是当前现实的和实践应用的。这两大特征说明哲学诠释学的真理是不需要证明的,而是一种自明的事件,正如斯宾诺莎说的,光不仅照亮自身,而且也照亮黑暗。诠释学真理是真理发生事件、遮蔽与揭蔽同一的开显事件,真理是开显,而开显就是事情本身或意义构成物在诠释过程中得到完美的呈现。
最后,关于阐释的对话属性和达成共识的可能性问题,文章认为,作为问答结构,阐释就是一种我们所属的对话。当代诠释学认为阐释与其说是解释一个内容或一种抽象的意义,毋宁说是参与一场对话,一场 “我们所属的对话”。对话的本质在于它的运动。因此对话可以不断进行。诠释学对话有几个基本要求:首先,对话的每一方都要承认我们自己的可错性,承认我们的有限性及我们的知识的历史性。因而我们没有黑格尔意义上的绝对知识,我们的知识类似于苏格拉底的知识,一种我们认识自己无知并因而对他人观点的可能真理进行开放的知识。其次,每一个真正谈话的参与者都必须关注发现每位其他参与者观点的实际力量,必须让他们的观点发挥作用,并把自己置身于他们的观点中。最后,每一位参与谈话的人所关注的统一既不是某个伙伴把他的观点强加于另一个伙伴,也不是一个伙伴只默认另一个伙伴的观点,而是大家寻求对所谈主题达到一种可共同分享的理解,这种所分享的理解并不是这一个参与者或另一个参与者的原来观点,而是表现了一种对所说主题的新的共同理解。